关于配合深圳市中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工作的函:深圳润迅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配合深圳市中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接管工作的函

致田斌、田守国:

2025年4月22日,经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25)粤03破申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受理深圳市中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深圳润迅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6日,深圳中院作出(2025)粤 03 破407号《决定书》,指定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中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核证等工作。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深圳润迅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等规定,债务人及直接负责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伪造、销毁有关文件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司法处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训诫、处罚、拘留),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深圳润迅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在此深圳润迅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管理人正式函告您:

1、请您自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三日内,带齐相关印章、证照、账簿、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诉讼文书等材料到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286号水木一方大厦A栋1502-1503室与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深圳润迅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2、请您于接收本函之日,向管理人提供准确的通讯地址并确保管理人可随时与您取得联系深圳润迅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否则,管理人将依据法律规定将接管情况立即报告法院并提请法院依法处理深圳润迅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专此函达深圳润迅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公 开 人:深圳市中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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